【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理阶段】一审阶段
【办案机构】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陈雨 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案件情况及判决结果】: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皆用化名。
当事人:原告:张某;被告:刘某。
原告张某、被告刘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春节前夕订婚,后没多久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共同生活。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订婚礼金150000元,结婚时给付彩礼50000元及项链、戒指、手镯等首饰(价值60000元)。原、被告同居后,一同去上海打工并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生活了一个月左右,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一气之下不辞而别。
原告诉称: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彩礼260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未收到原告给付的彩礼,被告与原告已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期间被告发生怀孕后流产的事实,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因习俗给付对方较大数额的金钱、较为贵重且有特别纪念意义的物品,接受钱物的一方在婚约解除时应予以返还。但鉴于原被告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大部分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