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雨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争议纠纷)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支付双倍赔偿金
来源:陈雨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7
浏览量:1728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审理阶段】:本案历经劳动仲裁、诉讼一审、诉讼二审

【办案机构】: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陈雨  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案件情况及判决结果】: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皆用化名。

张**系北京*公司、深圳*公司员工,深圳*公司系北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张**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合肥,该两公司在合肥设置办事点。因该两公司屡次扣发张某某等人工资,张某某经常向合肥办事处的主管负责人王**讨要工资,王**屡次承诺同意补发工资,但一直未能支付到位。某日上午,张**再次向王**讨要扣发的工资,王**当场口头辞退张**,要求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立即离开工作场所,不要再来公司上班。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联系陈雨律师,告知具体案情后,陈雨律师为其分析案件办案思路后,张**正式委托陈雨律师代理此案件。陈雨律师依法接受委托后,为委托人准备全面涉诉材料,并明确如下请求:

1、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年*月*日解除;

2、依法裁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万余元;

3、依法裁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扣发的工资***元;

4、依法裁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元。

法院认为,(一)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因工资发放问题发生争议,被告的现场负责人王**原告上交工作服、工作牌,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关于少发工资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工资,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两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可以证明被告存在未足额支付原告工资的事实。(三)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原告向其讨要工资时,被告径自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四)关于年休假工资问题。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之相关规定,劳动者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对两年内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或未休年休假但已发放年休假工资予以举证。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应向原告支付年休假工资。

法院最终判决基本支持原告全部请求,后经过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原告于判决书确定的15天内的履行期限内收到判决支持的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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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雨
  • 执业律所:
    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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